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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育儿假如何规定的?两种育儿假可以同时享受吗?

日期:2026-08-10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育儿假不是强制规定,提倡、鼓励性质,如果单位明确规定所有职工不休育儿假不违法。

以上两种育儿假不可以同时享受,只能二选一。

六周岁前:从小孩出生之日起,以周年计算,不以自然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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