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博彩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公示
在线博彩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在线博彩 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更好服务巴渝和美乡村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和《重庆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式”管理规定)。
“通则式”管理规定属于《在线博彩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在线博彩 总体规划”)的细化,与村庄规划共同实现在线博彩 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经依法审批后,作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办理项目选址的依据。
“通则式”管理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无需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经评估不再适用的乡村地区。确需编制村庄规划或已批复村庄规划经评估仍适用的,仍以村庄规划作为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暂未编制详细规划且短期内不进行城镇建设的,确需进行合理乡村建设可参照本“通则式”管理规定执行。
“通则式”管理规定适用于乡村地区的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与公用设施、乡村产业发展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乡村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情形。
本“通则式”管理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为依据(详见附录)。
乡村建设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上位规划等确定的重要控制线、负面管控清单,合理避让总体规划已明确预留空间的近期重大项目。重要控制线和负面清单及近期重大项目有更新的,应及时纳入“通则式”管理规定。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乡村建设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耕地保护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上位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乡村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到位,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323号)明确的管控要求执行。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占用、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禁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必须严格履执行法定报批程序,严禁任何擅自调整红线范围、违规突破红线的村庄建设行为。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的管控要求执行。
乡村建设应严格避让历史文化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要与保护范围的传统风貌相协调。确需在历史文化保护线开展乡村建设的,应符合已批复相关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并取得有管理权限的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一)洪涝风险控制线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要求。已公布防洪管控水位的区域,不得建设和审批地面层标高(±0.00,下同)低于防洪管控水位的房屋建筑。农村未确定防洪管控水位但有条件的区域,新建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山洪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得建设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其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应当高于20年一遇洪水位。
(二)地质灾害风险控制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乡村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与工程建设场地地灾危险性评估一并办理。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战略性和重要矿产资源规划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进行管控。控制线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不能随意开采、开发和利用,乡村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压覆的,应当依法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进行管控。项目选址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的,应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二)河道管理范围线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范进行管控。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线内开展妨碍行洪的乡村建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的,应征求水利主管部门意见。
(三)绿化缓冲带
严格落实《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在在线博彩 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应当控制不少于一百米的绿化缓冲带。绿化缓冲带内原则上除护岸工程、市政设施等必要的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交通廊道
1.铁路交通廊道
严格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现状铁路和已明确线型的规划铁路,应按照以下要求对乡村建设进行管理。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2.公路交通廊道
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建设退距要求,在现状公路和已明确线型的规划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开展乡村建设。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边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5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3.机场净空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严格管控建(构)筑物高度,禁建高亮度光源、烟源、鸟源设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进行管控。
(五)市政廊道
1.电力设施廊道
乡村建设应严格落实《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相关建设退距要求,避让现状高压线走廊和已明确线型的规划高压走廊。直流±800千伏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80—90米,直流±500千伏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55—70米,1000(750)千伏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90—110米;500千伏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60—75米;330千伏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35—45米;220千伏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30—40米;66、110千伏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15—25米;35千伏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15—20米。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等安全要素按《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等现行规范要求执行。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以电力排管或综合管廊方式敷设。
2.燃气设施廊道
乡村建设应符合燃气设施及管线的安全防护要求,执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规划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控制、管控范围的避让要求。具体如下: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管控范围应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管控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管控范围应为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独立设置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低压、中压设施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围墙外3.0米;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调压室0.5—5.0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控制范围调压装置外缘1.0—6.0米范围内区域;次高压设施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围墙外5.0米;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调压室1.5—10.0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控制范围调压装置外缘3.0—15.0米范围内区域;高压、高压以上设施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围墙外25.0米;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调压室3.0—30.0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控制范围调压装置外缘5.0—50.0米范围内区域。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相关政策规定和在线博彩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限制和禁止行为的负面管控清单(见附件1)。
乡村建设应充分避让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明确预留空间的近期重大项目,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的,应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1.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至规划期末,适用范围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4.2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38万亩。
2.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指标,至规划期末,适用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79.48平方公里。
3.村庄用地规模
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要求,至2035年,适用范围内村庄用地(203)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适用范围内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8985.0267公顷。
建立全区村庄用地指标管理机制,明确各乡镇村庄用地规模,按照“县域统筹、分级管控”原则,在乡镇(街道)或区域内统筹平衡,并动态更新村庄用地指标使用情况,确保村庄建设规范有序。各村村庄用地规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适用范围内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管理。确需突破村庄用地规模的在同一乡镇(街道)内平衡的,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需在区内平衡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
(一)乡村建设用地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选址在地质条件稳定、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地段。
2.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展乡村建设,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相结合,充分利用空闲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符合“通则式”管理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底线管控要求。
(二)村庄建设用地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1.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原住居民住宅及必需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2.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洪涝灾害危险地段;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库、渠道的控制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周边;高压电力、油气、燃气等管道运输走廊,军事、机场等重要设施,铁路和公路等区域交通廊道及其安全防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殡仪馆等邻避设施防护区;可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的区域。
3.其他区域。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农村住房涉及的用地类型为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有关规定。面积标准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非市区范围的其他区县的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改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除通用要求外,农村住房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需布局在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管制分区管控要求。
(2)新建农房选址坚持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灵活布置的原则,注重保护和延续原有自然山水、村落格局,顺应地形、引导适度集中居住。
(3)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农村建筑,应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地方性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沿穿越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农村建筑,应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地方性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4)对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的农房受灾户,不得原址建设,应按程序另外选址新建。
1.用地类型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2.用地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类型与用地标准应符合《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重庆市15分钟生活圈规划导则》要求。功能高度关联、合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可酌情缩减规模,建设标准宜参照(附件7)执行:
3.选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鼓励不需独立占地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如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站、村级微型消防站、物流配送点等)结合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统一设置。
(2)毗邻城区、镇区的村庄可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享配置,相邻村庄鼓励共建共用公共服务设施。
(3)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布局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4)原则上不再新建农村中、小学,确需新建的,其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5)养老、托幼设施应布置在阳光充足、环境较好的地段,托幼设施同时要方便家长接送。
(6)公共绿地和广场应结合村民日常活动需求,优先布置在村口、村委会周边以及古树、古井、水塘等传统活动场所。
1.用地类型
乡村基础设施涉及的用地类型为公用设施用地。
2.配建标准
乡村基础设施配置类型与用地标准应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相关专项规划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3.选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化粪池、配电房、燃气调压柜、通讯、邮政快递等设施按非独立占地的附属设施配置,给水厂、给水泵站、污水厂、污水泵站、变电站、燃气调压站等设施按独立占地设施配置。
(2)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1.用地类型
乡村交通基础设施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城镇村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等。
2.配建标准
乡村交通基础设施类型与用地标准应符合《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专项规划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农村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村道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村域之间或村组之间连接道路路面宽度宜为4.5~6米,不应小于4.5米,部分条件受限地区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村庄内部主要道路路面宽度宜为4.5米,不宜小于3.5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不能满足会车要求的,应在一定距离内根据地形条件设置会车场地。
社会停车场:配建停车位为弹性控制内容,应充分考虑乡村地区小汽车发展趋势合理布局和预留停车空间。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等应结合建设规模和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农户私家车结合农房入户空间停放;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应合理配置旅游专用停车场地,不宜与村民公用停车场地混用,旅游景区停车场应按景区详细规划确定具体规模。
3.选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交通基础设施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农村道路选线应尽量利用现有路基基础,顺应原有的地形地貌、山水格局及村庄肌理,避免占用水体、山体等生态敏感区域,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对于有旅游特色的乡村,选线时要兼顾旅游线路。
(2)农村道路需重点连接村民聚居区、农业生产区,方便村民出行和农产品运输,并与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网顺畅衔接。
(3)乡村社会停车场宜靠近主要道路、村口或村委会设置,鼓励按照“一场多用”原则,结合广场、晒坝等公共开敞空间复合布置。
(4)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可结合停车场地按需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1.用地类型
乡村产业用地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2.建设标准:
工业项目:乡村地区不宜布置大型工业用地,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类的工业项目指标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结合实际建设需求,容积率宜控制在1.0~2.0之间。用地范围内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物流仓储项目:乡村地区不宜布置大型、中型仓储用地,容积率宜控制在1.0~1.5之间。物流仓储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展示展览、交易场所、值班室、宿舍、食堂等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10%。
商业项目:乡村地区不宜建设大型、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村庄产业发展需求及村民生活配套需求合理确定规模。乡村商业服务业主要包括零售、餐饮、民宿、集贸市场、充电站等类型,容积率宜控制在1.0~2.5之间。
3.选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产业项目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单个项目用地规模超过30亩、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原则上要进产业园区或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单个项目用地规模超过30亩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确需在乡村地区布局的,应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5]428号)要求做好产业项目论证管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20亩以上、不超过30亩的,原则上要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亩的,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在村庄内集中布局。
(2)乡村产业项目可适当考虑用地兼容性。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建筑高度、乡村风貌等管控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乡村产业。
(3)工业项目宜靠近原料产地或能源供给点,同时须满足环保要求。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与居住和不相互干扰的公共设施相邻布局;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混合布置,保持合理防护距离。
(4)物流仓储项目宜靠近(工业、农业)生产区,选择与城乡物流网络衔接通畅、地势平坦、用地开阔的区域,以提升货物集散效率。
1.用地类型
特殊项目涉及的用地类型为殡葬用地。
2.建设标准: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标准应符合《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要求,结合服务人口规模确定。
3.选址要求:
除通用要求外,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优先利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以及历史形成的集中墓葬区。
(2)新建墓地鼓励结合矿山修复,在尊重群众意愿、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道路通达性条件较好,修复后具备墓地建设条件的区域布局。
(3)公益性墓地不应选址在以下区域:耕地、林地、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向外延伸2千米以内;水库、水源、河流堤坝红线向外延伸500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向外延伸500米以内;居民聚居区红线向外延伸500米以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依据“通则式”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满足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风貌等控制要求。
乡村地区建筑高度除满足消防、安全、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结合整体环境进行控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在飞机场、气象站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或地段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及保护规划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农村住房:新建、改(扩)建农房,原则上不应超过3层,建筑地面以上高度原则上不应超过12米,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结合整体环境进行控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建筑高度要结合整体环境综合控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8米,原则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确需突破的,应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并通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
原址改建项目:在不超过原地块边界、不影响邻屋安全、满足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可按现状建筑间距执行。
扩建、新建项目: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毗邻建筑通行、采光、排水、用电和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见附件4)。
新建建筑应顺应等高线、道路布局,与村庄道路、河道沟渠、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公共活动场所等保留合适的建筑退距,不得随意挤占村内公共开敞空间。新建建筑后退铁路、道路、河道、高压电线、油气长输管道、高压燃气管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及仓库、文物保护范围等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见附件4)。
采用传统风貌的乡村建筑参考《重庆乡村传统风貌设计图则》,其他乡村建筑可参考《美丽重庆乡村风貌规划导则》。
建筑风格:应传承渝东南巴渝民居特质,锚定土家族、苗族原生建筑基因,宜采用山地民居特有的吊脚、退台、错台、干栏等建造方式。宜合理利用乡土材料,结合现代结构和工艺方法,打造本地特色建造美学。禁止建设风格怪异、低俗夸张、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的建筑。
建筑色彩:应汲取所在区域传统建筑色彩基因,与建筑风格相呼应,与整体村容村貌相协调,宜以原生材料本色为主色调,如传统民居常见的米白(墙)、土黄(墙)、青(砖)、黑(瓦)、木褐色(柱梁)等,并应充分考虑建筑色彩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性。单栋建筑色彩不应超过三种,多栋建筑之间色彩应相互协调。不应使用与整体风貌不符的过于鲜艳的颜色。
屋顶形式: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延续黔江传统民居歇山式、硬山式的坡顶肌理。应根据需要,采用单坡、双坡、三坡、四坡或平坡结合屋顶。屋面宜选用塑钢瓦、油毡瓦、灰色秸秆瓦、琉璃瓦、树脂波形瓦、玻纤瓦、小青瓦等,屋脊宜采用叠瓦屋脊、翘脚进行装饰。不应使用色彩艳丽、饱和度高的彩钢棚或彩钢瓦。
依法批准的“通则式”管理规定,可以作为办理农用地转用开展规划符合性审查的依据。办理用地转用时,应按照附件5相关要求组织项目规划符合性审查汇交材料,纳入用地组卷材料,一并报批。
乡村建设项目需符合“通则式”管理规定提出的底线管控、建设用地管控和用地指引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乡村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通则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规划符合性审查意见。涉及建设用地与上位规划布局的城镇用地和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等有冲突,但上位规划布局的建设项目不再实施或位置有迁移的,需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会同有关部门、镇街出具情况说明。
涉及乡村产业项目、殡葬项目、城镇开发边界内项目和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的,在办理规划符合性审查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一二三产业项目。在乡村地区布局单个项目超过30亩的或工业项目有污染排放物的,需提交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信息、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论证材料。
(2)殡葬项目。新增殡葬用地需具有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殡葬用地相关证明材料,选址应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3)城镇开发边界内项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乡村建设项目范围短期不进行城镇建设,项目不影响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不影响重大项目布局等内容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材料。
(4)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需由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通则式”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集体土地用于乡村建设的,可分为“直接依据‘通则式’管理规定”或“地块图则+‘通则式’管理规定”两种情形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通则式”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国有土地明确用于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乡村建设的,可参照“通则式”管理规定,简化详细规划管理流程。
“通则式”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办理项目选址函分为直接依据“通则”办理和需补充编制地块图则后办理两种情形。
乡村建设项目不涉及各类控制线管控要求,并已纳入“一张图”落图落位的,直接依据“通则”开展规划用地审查,出具项目选址函;否则应提供地块图则,结合“通则式”管理规定办理项目选址函。
乡村产业项目(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根据许可管理需要原则上宜编制地块图则,明确控制内容,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其他乡村建设项目,可结合本地乡村地区发展实际情况与建设管理需求,按需编制地块图则。需编制地块图则的项目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地块图则。
(一)编制要求
地块图则内容包括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地块位置)、总体规划传导落实情况和规划设计要求(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层数、建筑退距、容积率、配建要求、主要出入口等),并根据村庄特色提出引导性风貌管控要求。成果形式为JPG、DWG和数据库(见附件6)。
(二)编制与审查流程
1.总体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需补充编制地块图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2.公示:地块图则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充分征求和听取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
3.批准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30日内将图则成果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备案。同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按年度将地块图则汇总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建立“通则式”管理规定实施台账,依据“通则式”管理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及时更新村庄建设用地实施台账管理表,并将相关成果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实施监督管理。
本“通则式”管理规定将保持动态完善,适时进行修订更新。本“通则式”管理规定印发实施后,组织编制机关应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上位规划变化、乡村自然资源保护治理利用需要以及审批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通则式”管理规定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通则式”管理规定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在线博彩 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若因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或上位规划等变化导致“通则式”管理规定底线管控要求变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库维护。
“通则式”管理规定实施后,适用范围内新编制的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成果入库后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动态调整后,“通则式”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可相应进行维护更新,无需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第三十二条 “通则式”管理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通则式”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在线博彩-在线体育博彩 。
第三十四条 “通则式”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国家、重庆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
(10)《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文件。
(二)政策文件
(1)《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2)《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323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5)《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6)《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号);
(7)《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100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9)《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22〕15号);
(10)《在线博彩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在线博彩 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审批的通知》(黔江规资〔2021〕38号);
(11)(重庆市乡村地区“通则式”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
(12)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附件1
乡村地区负面管控清单
|
永久基本农田 |
1.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
|
一般耕地 |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
|
生态空间 |
1.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
|
文物保护 |
1.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抢险加固工程除外),禁止破坏文物本体、挖掘地下文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
农村建房 |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
|
农村产业用地 |
1.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
建筑风貌 |
1.禁止在规划确定的乡村风貌重点管控区内进行与当地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设活动。 |
附件2
在线博彩 “通则式”规划范围指标管控表
单位:公顷
|
乡镇名称 |
村庄用地规模(203) |
耕地保护目标 |
永久基本农田 |
生态保护红线 |
|
合计 |
8985.0267 |
42827.0738 |
30917.3805 |
57948.4047 |
|
城东街道 |
142.5692 |
638.5475 |
440.9084 |
796.1457 |
|
城南街道 |
223.4744 |
983.7405 |
597.9910 |
60.0353 |
|
城西街道 |
249.4355 |
918.0437 |
428.5588 |
1835.9359 |
|
正阳街道 |
194.2178 |
587.1213 |
384.5395 |
185.2602 |
|
舟白街道 |
345.9273 |
1352.5583 |
995.3939 |
348.4862 |
|
冯家街道 |
421.4586 |
1398.9018 |
1091.0498 |
210.7029 |
|
阿蓬江镇 |
698.5628 |
2831.2826 |
2461.1948 |
6637.2267 |
|
石会镇 |
333.8124 |
1633.0280 |
1142.8791 |
5921.7331 |
|
黑溪镇 |
394.0711 |
2378.3590 |
1908.8997 |
1204.7640 |
|
黄溪镇 |
187.4442 |
1409.8982 |
881.7406 |
1.8445 |
|
黎水镇 |
236.2760 |
1729.1313 |
1055.7509 |
3.7261 |
|
金溪镇 |
242.1856 |
1475.7592 |
609.9846 |
941.3166 |
|
马喇镇 |
321.1399 |
1271.0298 |
944.3439 |
3720.2092 |
|
濯水镇 |
569.3626 |
2126.8105 |
1799.0125 |
778.9314 |
|
石家镇 |
362.0011 |
2211.0310 |
1776.3028 |
3757.9758 |
|
鹅池镇 |
355.7234 |
1515.8871 |
1154.1181 |
3587.9497 |
|
小南海镇 |
150.5958 |
888.4201 |
547.3519 |
9859.2404 |
|
邻鄂镇 |
295.4307 |
1249.6766 |
1066.9401 |
797.3643 |
|
白石镇 |
292.3068 |
1980.3696 |
1377.6105 |
642.3727 |
|
中塘镇 |
275.4358 |
1440.9822 |
830.3514 |
1733.6048 |
|
沙坝镇 |
431.5735 |
1483.7985 |
1005.4886 |
1934.4461 |
|
马喇林场 |
1.7162 |
2.8488 |
1.4573 |
6066.4314 |
|
蓬东乡 |
189.7039 |
620.2239 |
491.8526 |
52.7021 |
|
杉岭乡 |
159.2365 |
1266.6745 |
848.1937 |
621.3536 |
|
太极乡 |
312.4125 |
1336.0310 |
880.1855 |
0.0000 |
|
水田乡 |
182.1574 |
709.5808 |
595.3505 |
0.0000 |
|
白土乡 |
157.2283 |
1054.4661 |
683.4298 |
39.3832 |
|
金洞乡 |
364.6386 |
1341.3626 |
1033.1149 |
1462.7204 |
|
五里乡 |
282.5258 |
1222.4877 |
992.4895 |
1318.7419 |
|
水市乡 |
345.0352 |
2207.5918 |
1852.5672 |
3398.0415 |
|
新华乡 |
267.3678 |
1561.4298 |
1038.3286 |
29.7590 |
附件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
用地类型 |
具体建设内容 |
土地利用情况 | ||||
|
|
新增建设用地 |
存量建设用地 | ||||
|
改变用途 |
使用原用途 | |||||
|
扩建 |
重建 、翻建 | |||||
|
(包括不扩大面积 、高度的改建) | ||||||
|
农村宅基地 |
单宗独户 |
√ |
√ |
√ |
√ | |
|
(0703地类) |
农村集中居民点 |
+ |
+ |
+ |
√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地类) |
农村社区服务站以及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用地 |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幼儿园用地 |
幼儿园 |
+ |
+ |
+ |
√ |
|
老年人社会福 利用地 |
养老院 |
+ |
+ |
+ |
√ | |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 |
+ |
+ |
√ | ||
|
商业服务 业用地(09 地类) |
零售商业用地 |
农村菜市场 |
+ |
+ |
+ |
√ |
|
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 |
休闲旅游、乡村民宿、民俗体验、文 化创意等 |
+ |
+ |
+ |
√ | |
|
工业用地(1001地类) |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用地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1101地类) |
用于物流快递中转、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的物流用地 |
+ |
+ |
+ |
√ | |
|
交通运输用地(12地类)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农村道路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景区停车场 |
+ |
+ |
√ |
√ | |
|
小型村用停车场 |
√ |
√ |
√ |
√ | ||
|
公用设施用地(13 地类) |
供水用地 |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
√ |
√ |
√ |
|
排水用地 |
小型农村污水处理池、小型泵站 |
√ |
√ |
√ |
√ | |
|
供电用地 |
村配电房 |
√ |
√ |
√ |
√ | |
|
通信用地 |
通信基站 |
√ |
√ |
√ |
√ | |
|
供燃气设施用地 |
调压柜 |
√ |
√ |
√ |
√ | |
|
环卫用地 |
垃圾中转站 |
√ |
√ |
√ |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 ||
|
公厕 |
√ |
√ |
√ |
√ | ||
|
水工设施用地 |
村级水闸 |
√ |
√ |
√ |
√ | |
|
水电机房 |
√ |
√ |
√ |
√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地类) |
公园绿地 |
小型农材公园 |
√ |
√ |
√ |
√ |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场地 |
√ |
√ |
√ |
√ | |
|
特殊用地(15地类) |
殡葬用地 |
农村公益性墓地 |
+ |
+ |
+ |
√ |
|
小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
在确保农地农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对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 项目库,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台、栈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亭、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涝泵站、高位 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对于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树屋、竹屋等简易可拆卸设施,或者利用天然洞穴等地下空间 建设的旅游设施,不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和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按原用途管理。 |
— |
— |
— |
— | |
注:1.“√”表示直接以“通则式”管理规定条文规定作为规划依据;“+”表示以“通则式”管理规定条文规定及地块图则作为规划依据;“—”表示可免于办理。
2.表中“存量建设用地”指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农村道路”指在农村范围内,宽度≥10om、≤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3.建设项目用地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均以“通则式”管理规定条文规定及地块图则作为规划依据。
附件4
乡村地区建筑间距及退距相关规范要求
一、国家层面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2.《农村住宅设计规范》GB 50386-2019
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7.《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8.《河道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3号
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239号
10.《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2.《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1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0号)
15.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二、重庆层面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修订)
4.《住宅设计标准》(DBJ50/T-501-2024)
5.《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2025)
6.《重庆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修正)
7.《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修正)
8.《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修正)
9.《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修正)
10.《重庆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0)
11.《重庆市燃气管理条例》(2019修订)
1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5)
13.《重庆市文物保护条例》2020)
14.《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
15.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附件5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符合性审查材料汇交要求
一、数据汇交总体要求
矢量数据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斯-克吕格”投影,国家标准3度分带,“1985国家高程基准”,数据精度为0.0001。
用地报批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符合性审查成果数据应包含报批要件、矢量数据。
二、数据内容、格式和命名要求
(一)报批要件
报批要件应提供PDE格式,包括符合“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等(详见表1)。
表 1 报批要件汇交清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约束条件 |
|
1 |
XX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XX建设项目用地符合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
必选 |
|
2 |
其他材料 |
可选 |
(二)矢量数据
矢量数据采用gdb文件格式,建要素数据集(GHFH),包括用地范围红线、规划用地用海(详见表2)。
表 2 矢量数据汇交清单
|
序号 |
图层名称 |
几何特征 |
属性表名 |
约束条件 |
备注 |
|
1 |
用地范围红线 |
面 |
YDFWHX |
必选 |
与勘界定标成果中用地范围红线保持一致 |
|
2 |
规划用地用海 |
面 |
GHYDYH |
条件必选 |
注1 |
表 3 规划用地用海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GHYDYH)
|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 |
字段 |
小数位数 |
值域 |
约束 |
备注 |
|
1 |
标识码 |
BSM |
Char |
18 |
|
|
M |
|
|
2 |
要素代码 |
YSDM |
Char |
10 |
|
|
M |
2003020100 |
|
3 |
行政区代码 |
XZQDM |
Char |
12 |
|
|
M |
注2 |
|
4 |
行政区名称 |
XZQMC |
Char |
100 |
|
|
M |
注3 |
|
5 |
用地类别 |
YDLB |
Char |
50 |
|
|
M |
注4、表4 |
|
6 |
村规划用地分类代 码 |
CGHYDFLDM |
Char |
10 |
|
|
M |
注5 |
|
7 |
村规划用地分类各 称 |
CGHYDFLMC |
Char |
50 |
|
|
M |
注5 |
|
8 |
图斑面积 |
TBMJ |
Float |
15 |
2 |
>0 |
M |
单位:平方米 |
|
9 |
扣除系数 |
KCXS |
Float |
15 |
4 |
>0 |
M |
|
|
10 |
扣除面积 |
KCMJ |
Float |
15 |
2 |
>0 |
M |
单位:平方米 |
|
|
规划地类面积 |
MJ |
Float |
15 |
2 |
>0 |
M |
单位:平方米 |
|
11 |
项目类型代码 |
XMLXDM |
Char |
5 |
|
|
C |
表5 |
|
12 |
项目类型名称 |
XMLXMC |
Char |
50 |
|
|
C |
表5 |
|
13 |
建筑层数 |
CS |
Char |
100 |
|
|
O |
|
|
14 |
建筑高度 |
GD |
Char |
100 |
|
|
0 |
|
|
15 |
建筑退距 |
TJ |
Char |
100 |
|
|
0 |
|
|
16 |
容积率 |
RJL |
Char |
100 |
|
|
0 |
|
|
17 |
建筑间距 |
JZJJ |
Char |
100 |
|
|
0 |
|
|
18 |
建设内容 |
JSNR |
Char |
100 |
|
|
0 |
|
|
19 |
负面清单 |
FMQD |
Char |
100 |
|
|
0 |
|
|
20 |
其他规划条件 |
QTGHTJ |
Char |
100 |
|
|
0 |
|
|
21 |
备注 |
BZ |
Char |
250 |
|
|
0 |
|
1:M表示必须建立此表,0表示可选择性建立,C表示条件必选。
注2:行政区代码扩展到行政村级。
注3:行政区名称命名方式:区县+乡镇+村,例如:万州区武陵镇禹安村。
注4:YDLB的现状和新增判定,需基于最新法定变更调查数据。
注5:YDLB字段为221或222的村庄用地应根据需要,将CGHYDFLDM、CGHYDFLMC细化至二级类或三级类。
表 4 用地类别代码表
|
代码 |
用地类别 |
代码 |
用地类别 |
|
101 |
耕地 |
230 |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
|
102 |
园地 |
231 |
现状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
|
103 |
林地 |
232 |
国家认定存量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
|
104 |
草地 |
233 |
市级认定存量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
|
105 |
湿地 |
234 |
新增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
|
200 |
建设用地 |
240 |
其他建设用地 |
|
210 |
城镇用地 |
241 |
现状其他建设用地 |
|
211 |
现状城镇用地 |
242 |
国家认定存量其他建设用地 |
|
212 |
国家认定存量城镇用地 |
243 |
市级认定存量其他建设用地 |
|
213 |
市级认定存量城镇用地 |
244 |
新增其他建设用地 |
|
214 |
新增城镇用地 |
250 |
其他情形存量建设用地 |
|
220 |
村庄用地 |
300 |
陆地水域 |
|
221 |
现状村庄用地 |
400 |
其他土地 |
|
222 |
新增村庄用地 |
表 5 规划布局重点项目类型代码表
|
代码 |
项目类型 |
|
1 |
生态修复 |
|
2 |
土地整治 |
|
3 |
产业发展 |
|
4 |
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
5 |
人居环境整治 |
|
6 |
历史文化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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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注1:“7”其他需在备注字段中明确项目名称、类型
三、成果组织形式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符合性审查成果数据以文件夹形式组织,相应数据存储到相应文件夹下后,压缩为格式上传至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符合性审查界面。
根目录按照“行政区代码+区县(自治县)名称+乡镇(街道)名称+行政村(涉农社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规模)”规则命名,行政区代码填写至区县级。
附件7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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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型 |
配置要求 |
规模要求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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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便民服务中心 |
含社会事务、党群服务、综治平安、证照办理、人民调解室等 |
应配 |
≤1000人的村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 m²;>1000人的村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0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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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础教育设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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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按实际需求配置 |
应配 |
办学规模宜2班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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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村卫生室(所)宜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可按需联合设置残疾人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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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所) |
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处,<800人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2500人的行政村,可再增设1处。 |
应配 |
非独立占地的建筑面积为60~100 m²;独立占地的,占地面积不低于119m²,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m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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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文化设施 |
— |
— |
— |
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应依托村委会驻地或集中居民点选址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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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
每个村应配置1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
应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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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书屋 |
按需设置 |
宜配 |
≥50m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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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情陈列馆 |
按需设置 |
宜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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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礼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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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体育设施 |
— |
— |
—— |
宜结合人口分布分散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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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体育 健身场地 |
每个行政村内宜配置一处及以上,包括1个标准篮球场和2张室外处乒乓球台 |
应配 |
600~800m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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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福利设施 |
— |
— |
— |
村互助养老点宜依托 村便民服务中心、村 卫生室,在人口相对 集中的居民点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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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养老点 |
每村应设置一处 |
应配 |
<1000人的村,建筑面积宜应≥50m²,1000人的村,建筑面积应≥200m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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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乡村生活圈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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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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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快递收发站 |
— |
宜配 |
建筑面积宜20~40m² |
宜在交通方便,规划人口相对集中的位置,与其他设施组合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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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商业网点 |
— |
宜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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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信服务点 |
— |
宜配 |
— |
宜与商业服务设施结合或临近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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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农资服务点 |
— |
宜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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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白喜事厅 |
— |
宜配 |
— |
可与村文体设施合并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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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康复站 |
按需设置 |
宜配 |
— |
宜与村便民服务中 心、互助养老点复合设置 | ||
